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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呼房办[2009]173号     发布单位:房产局

市四区物业办、各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

我市物业管理历经十年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成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2000年以来, 为指导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行为,呼市房产管理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随着《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几年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我市住宅模式逐渐多元化,对物业管理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前几年出台的一些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市目前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因此,呼市物业处依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物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梳理,对原有的已经过时或与上位法有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现将修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按修改后的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一、废除《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呼房办发[2008]109号)。

二、对《呼和浩特市商品房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细则》(呼房办发[2008]60号)的修改意见。

(一)第十七条:“维修资金使用提供材料”增加以下内容:

1、业主签字必须留置联系电话,管理单位受理报件后,随机电话抽查,并做出相关记录。

2、以业主身份提出维修申请的,维修单栋楼每单元维修申请人不少于1人,维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每栋楼申请人不少于2人;申请人提出维修时需出示房本原件,并提供房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公示照片需显示出小区特征,位置明显(附远距、近距照片)。

4、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涉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必须到现场实地勘察,勘察记录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提供。

5、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建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开招投标选聘施工企业。

(二)增加条款:当物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住宅小区公共、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情况,急需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并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同时报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其维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按程序补办。

三、对《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呼房办[2006]34号)的修改意见。

删除第四条(二)、(三)、(四)款,增加“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为方便业主,便于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应设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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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4476 次     2010-2-10 9: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