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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委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
 2
、模范遵守物业管理职业道德规范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团结协作精神强;
 3
、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4
、热爱物业管理事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实践5年以上;
 5
、在物业管理企业担任部门经理(项目主任)以上职务,且有较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管理的物业类别、规模及其业绩);
有关学者、相关部门的领导或对物业管理有突出贡献者,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聘任为物业管理招投标特邀评委。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推荐审定程序:
 1
、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2
、企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
 3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后考察审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任期两年,届满经综合考评为称职者,可以连任。
第六条   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的评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开标前通知本人。
第七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亲属;
 2
、与投标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
、与评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4
、对投标人事先提供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应遵循以下规定:
 1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必须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及业务培训;
 2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评标现场,不得迟到或早退;
 3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在评标活动中应依据该项目的评标规则自主评分,若对评标规则有疑义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更改联系方式及赴外地出差,须事先告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5
、未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招投评委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6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在评标活动中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7
、严禁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年度考评:
 1
、个人填写年度考评表;
 2
、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评意见;
 3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评结论并征求行业协会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评人。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年度考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及职业道德;
 2
、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3
、评标工作能力及水平;
 4
、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具体实践的业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考评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取消其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资格:
 1
、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2
、对其评标有投诉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3
、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
、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职能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6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7
、不再直接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
 8
、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的情形。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在评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暂停其参加评标工作直至取消其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委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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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777 次     2006-1-25 1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