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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度城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兴政办发〔2013〕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兴化市城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城区住房现状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3年度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保障范围

  城区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无房人员;工业园区及企业外来务工无房人员。

  二、保障方式

  根据不同保障人群,分别采用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赁廉租配租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方式。

  三、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

  1.保障对象: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保障标准:以保障家庭人口为依据,单身家庭为16平方米,2口家庭为30平方米,3口家庭为40平方米,4口及以上家庭为50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3.租金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10元/m2·月,低收入家庭为8元/m2·月(均为建筑面积),每户最低享受标准为260元/月。

  4.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房源情况,优先解决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低收入无房家庭和2口户(含2口户)以上低保低收入有房家庭,其它家庭一般通过发放租金补贴方式予以解决。

  5.配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标准面积内为0.6元/m2·月,超出部分为1.50元/m2·月(以建筑面积计取),低保、特困家庭免收保障标准面积内的租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

  1.保障对象: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的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金东门、银北门及西大街两侧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

  2.保障标准:3口以下家庭60平方米,4口家庭70平方米,5口家庭90平方米,5口以上或三代同堂家庭可分户购买,但保障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原则上就近套靠户型,保障面积标准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上增加500元/m2的优惠价购买。

  3.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收购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即由政府按市场评估价收购被保障户现有小面积住房后,被保障户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征收安置房。

  (三)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

  1.保障对象:城区常住城镇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在900元以下的城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租售比例:个人购买住房面积不低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室面积的60%,其余面积按1.5元/m2·月租金租赁。

  3.实施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由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公共租赁住房

  1.保障对象:持有我市户籍的城区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参加工作1年以上5年以内、已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新就业无房人员。

  外来务工无房人员的住房问题,由所在工业园区和企业通过职工宿舍、职工公寓楼等方式解决。

  2.保障标准:单身户为25平方米,2人户为35平方米,3人户为45平方米。

  3.租金标准:新就业大学生在保障标准范围内为4.0元/m2·月,超出部分为6元/m2·月,配套车库租金标准为2元/m2·月。

  4.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规定,参照廉租住房退出规定实施。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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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6642 次     2013-10-23 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