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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拒交物业费将影响个人征信


福州日报/20181010


    福建省近日通过《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解决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备受百姓关注,该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条例》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规定10个以上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条例》还赋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

    小区乱停车、乱搭盖行为损害了业主公共利益,但物业企业制止起来又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针对这个情况,《条例》借鉴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做法,明确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管理规约可以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乱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物业企业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不满,以拒交方式对抗,常导致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对此,《条例》规定,商品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遵循合理、公开、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采取酬金制、包干制等方式收取。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出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条例》还在交纳物业费方面引入诚信体系,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阅读: 4546 次     2018-10-10 16: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