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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拟出台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明确物业保修期


杨绪忠 廖鑫/宁波日报/20181010


    物业保修期到底有多长?建设单位拒不补足物业保修金或不按规定交纳,有何惩戒举措?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宁波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民征求意见。

    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存,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质量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交付手续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交纳物业保修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物业保修期的时长。例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八年;全装修工程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五年;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属于全装修合同内容,且纳入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范围的,按整件三包期或部件三包期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向保险机构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也指出了几种因业主使用不当引起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维修责任。例如,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或者擅自在屋面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明显增加荷载的造成结构损伤、构件变形或开裂的;在外墙上凿洞、安装防护栏(防盗罩)造成墙体渗水的,或改变原墙面结构或封闭阳台造成墙体雨水渗漏的;擅自改变屋顶、露台、卫生间、厨房间等防水层造成屋顶和楼顶漏水的等。

    10月18日前,市民可以向市住建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阅读: 4504 次     2018-10-10 1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