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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新规欠缴物业费将被函告工作单位 情况不一能否一刀切


钟文博 杨迎/四川在线/20191012


    10月12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通知》(下称《通知》)称,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所有业主要在11月底前进行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将记入欠缴物业服务费人员名单,所欠缴时间及金额将函告其工作单位,同时推送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部。对此,有网友表示,单位人员欠缴物业费的原因复杂,有些需通过诉讼解决,一纸函文告纪检组织部门不妥。达州一本地论坛关于此事评论上百,一些行业律师、业主也在网上热议。


    10月15日,记者多方走访,了解这则《通知》背后的诸多“声音”。

    调查:欠缴物业费情况不一 有无奈之举也有“被欠费”

    记者来到达州老城区的都市花园小区发现,一单元门口坐着一位70岁左右的大爷,打听得知其为物业公司聘任的小区管理员。当问及平时所收物管费、小区设施设备情况时,对方表示不太清楚。“我们小区物业费大概1块1毛,但平时物业的服务只能说将就,门口随时都只是一个老年人在那儿,没任何实质性意义。”家住都市花园的李长青并未欠缴,但他坦言,住建局下发的通知没有站在业主方考虑,如果实际来调查就会发现有很多物业不作为的情况。

    对于物业不作为,南外片区文丰小区业主陈文华深有感受,他也正是一位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其中缘由,他表示“有苦难言”,因住老小区,各类配套设施都不完善,反映给物业公司却得到消极回应。虽然只有每平方米1元不到的物管费,但多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却越演越烈,甚至还出现“电梯故意罢工”。

    有故意不缴费的,还有“被欠费”的。北外片区江湾城小区业主杨森属于“被欠费”。因为交房装修的时候在物业公司缴过几千元的装修押金,物业公司方表示前期物管费就从押金里扣,但不少业主因为忘记去物业公司办理押金转物管费的手续,导致包括杨先生在内的部分业主“被欠费”。

    家住西外仁和春天的王燕林告诉记者,所住小区物业费是1.5元/平方米,因为是新小区,在交房时预缴了半年的物管费。针对《通知》,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欠缴物业费应该属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协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肯定会有大部分业主产生消极应对的情绪,但相关部门只凭一纸文件就把错都归结于业主是极不合理的。

    那为何达州市住建局会发布这则《通知》?

    官方回复:公职人员是欠费主体 此举意在打破“恶性循环”怪圈

    从内容上看,源于今年7月市住建局在市中心城区组织开展的欠缴物业服务费清理工作,清理出欠缴物业服务费高达3900多万元。

    达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有不少业主拒缴物管费的理由其实与物业公司的服务无关。诸如“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等均不属于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很多业主由于不了解,导致不理解物业管理服务而拒缴物业费。清理出的欠费名单中,大部分都是体制内的公职人员。此举是希望督促他们主动缴清欠费,从而打破目前存在的“服务差-不缴费-服务差”的恶性循环怪圈,提升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明确催缴物业费通知主要针对未缴物业费的公职人员。

    “出台这个通知,是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方论证后出台的。”达州市住建局房地产业市场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早在今年3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达州市物业服务行业进行了一次大排查,深入9成以上小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业主欠缴物业费问题很严重,收费率还不到50%,如凤翎锦绣小区业主欠物管费400多万元,金兰小区等10个小区也共欠宏昌达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638.9万元,已严重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转。

    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达州市住建局作为市级行政部门,发布此《通知》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越权?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该《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同时,发这个《通知》并不是作为行政行为,而是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的提醒告知,主要是督促欠费的业主主动缴纳所欠费用。

    如果11月底后仍有未补交欠费的情况,是否将实施《通知》措施?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无定论。

    律师解释:监督不等于管理 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就职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忠华也关注到了该消息,身为达州人的他对此发表了自己的专业见解:从法理来看,公权力所规定的规则模式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中所述“监督”不等于管理,监督所对应的是建议权。

    严格规范科学文明执法,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住建局函告工作单位的做法,欠缺合法性的基础,也有违合理性的要求,同时以行政权力干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更有违法治原则、有损自身公信力。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权力。


阅读: 4421 次     2019-10-21 9: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