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产信息网 /20081009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 号)第十二条“保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设区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订”的规定,为规范住宅物业委托保修行为,市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经过半年多的调研,并在充分征求各区建设(房管)局、部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的内容包括了委托保修事项、维修服务质量标准、委托保修期限、维修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可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住宅物业委托保修签约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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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0 8: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