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北方经济时报》/20081031
本市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而且,新建非住宅物业被列入缴存维修资金范围。
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形式中,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此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有两种计费模式,业主可根据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新《条例》还规定“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这一规定将为新建非住宅物业建立“房屋养老金”,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供了资金保障。
新《条例》明确表明,“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该规定为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应急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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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16: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