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福州晚报》/20081127
26日,《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为解决停车泊位少、乱停车、停车场乱收费等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理顺管理体制部门合理分工
当前,我市停车管理涉及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难以形成统一的停车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难以调控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为理顺管理体制,草案对停车场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组织规划道路停车泊位,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的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建设、工商、价格、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老住宅小区周边应设停车位
草案确立了停车场中长期规划建设方向,坚持公共停车场为主、专用停车场为辅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规划部门应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公布实施;要求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且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经营性场所、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服务场所,以及公共交通枢纽设施,未配建停车场的必须在扩建时补建。
同时,针对我市部分老住宅小区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泊位不足的情况,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有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分区域分时段调节泊位供求
记者了解到,我市目前停车收费管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收费标准没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没有体现不同区位、不同停车类型和不同时段停车价格的差别,有的道路停车收费低于公共停车场(主要是地下停车场),导致车主不愿意把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二是停车乱收费、收费不给票据。
草案对停车收费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停车场经营者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出具统一票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办法,尤其是道路停车应按照分区域、分时段、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住宅区停车管理进行三方面调整
草案对住宅区停车场的管理进行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住宅区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方式,产权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
二是住宅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三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八种路段白天不能设泊位
草案规定,八种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形:
城市主干道的机动车道和城市快速路的机动车道;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车行道;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在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净宽小于6.5米的人行道;人行道的盲道上;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坡路、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的路段;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施划夜间停车泊位,不受上述前五种情形的限制。
临时停车场面积要在500㎡以上
由于目前停车泊位缺少,一些人“占地为王”建临时停车场,乱收费现象屡见不鲜。
草案规定: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或者自有空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场地平整、硬化;有交通组织图则,包括总平面、出入口、标志标线、车行路线、停车泊位示意图等;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临时停车场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擅改停车泊位改一个罚千元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违反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配备计划设备,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停车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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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7 8: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