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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乱倒乱烧垃圾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张茂盛/《江门日报》/20090302


  2月24日,鹤山市宣教办、市容环卫所、市政监察队联名发出通告,提醒企业和市民:乱倒、乱烧垃圾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以来,鹤山市民在论坛对鹤山公园一带时常因焚烧垃圾发出的臭味问题进行了密集的声讨。鹤山市市政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心健康,该局近日发出通告称“乱倒、乱烧垃圾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表示将对在城区范围内任意倾倒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程序,核实一例,查处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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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该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后一种情节较轻的情形,则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阅读: 5713 次     2009/3/2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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