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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及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监管,完善物业服务行业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取得物业资质证书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三条 鞍山市房产局实行物业企业定期上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记分标准》,对物业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记分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完善调整。

第五条 鞍山市房产局通过日常抽查、集中检查和企业自行上报等方式,依据《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记分,并定期在房产局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第六条 鞍山市房产局可以委托物业项目所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处理和记分的初步意见,由鞍山市房产局应及时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记分。

第七条 记分周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高积分值为0分。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该周期积分做为本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的依据,并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鞍山市房产局对物业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时,物业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物业企业在职人员名单、《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和《从业人员社保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若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新增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二)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需提供收费项目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主委员会对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以及收支账目是否定期公示情况的书面评定材料,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到物业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定;

(四)物业企业年度业绩报告;

(五)对于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出具上述所需材料的应出具相关说明,3个月后出具以上材料重新考核。

第九条 鞍山市房产局根据物业企业积分,对物业企业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物业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扣分,责令限期整改;

(二)积分达到-6分时,对其提出警示,半年内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

(二)积分达到-9分时,对该企业降低资质等级,一年内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

(三)积分达到-12分时,吊销其物业服务资质。

第十条 根据物业企业积分,对物业企业年度考核分为三个等级:

(一)积分为-12分~ -9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积分为-8分~ -3分的,年度考核为合格;

(三)积分为-3分以上的,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作为物业企业资质升级条件之一:

(一)暂定三级期满换三级的,记分时间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二)三级升二级的,记分时间满2年,且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鞍山市房产局撤销其物业服务资质证书。

(一)年度考核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限制承接新物业项目期限内,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的;

(四) 不按规定要求按期换发物业资质证书的;

(五)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

(六) 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七) 物业服务企业弃管物业项目的;

上述处理措施中,对于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的外埠物业企业分公司,由鞍山市房产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核发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一级、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鞍山市房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上报核发资质证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物业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限制该物业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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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8573 次     2010-2-9 1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