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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物业服务,列入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范畴,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一。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全市统一,详见清远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具体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服务等级由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按《清远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清远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定签订合同约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当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三、建设(物业)企业交付物业使用,并全部办齐各种证件之日起,业主于一年内未入住的闲置物业,可按 50% 计收物业服务费,超过一年后可按全价计收或双方协商确定。

    四、住宅小区清洁服务,必须坚持“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物业小区自行提供保洁服务的,环卫部门不得收取清洁服务费。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生活垃圾原则上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上门收集,并提供保洁服务(含垃圾清运和处理)统一按每户每月8元的标准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征集垃圾后由环卫部门代运和处理费按每车(4 吨车)120元收取。

    由环卫部门提供上门到户进行保洁服务的,包括小区内楼梯下面及其周围的地面,每天上午收集袋垃圾一次,每天下午清扫各一次,并运送和处理垃圾。由供水企业直接代收垃圾费为8元/ 户月。

    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自行保洁服务的,收取保洁服务费3元,环卫部门只许收取垃圾运送处理费5元,每户每月合计8元。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应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卫生,保持小区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并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统一管理。如在装修时搬运装修材料损坏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在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垃圾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六、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论是执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必须到物价部门申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作收费明码标价牌,并悬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眼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价方式、计价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等有关内容的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进行公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七、市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专用停车场(库)收费标准,按《清远市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使用停车场收费标准表》计收。

    业主购买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赠送的停车场(位),可免收停车费;也可协商收费,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按物业等级收费,一级不得超过60% ,二级不得超过50% ,三级不得超过40% 。

    八、年终至次年1月15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公布上年度物业服务费等收支情况。

    九、本通知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物业服务费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解释权清远市物价局商清远市建设局。

 

附件: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 、清远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4 、清远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5 、清远市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使用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二○○五年四月六日

 

清远市区住宅小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服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服务等级

   

(按建筑面积计算)

上下浮动幅度

多层住宅

(元/m2·月)

带电梯高层住宅

(元/m2·月)

一级

0.60

1.20

20%

二级

0.40

0.90

20%

三级

0.25

0.70

20%

 

 

清远市物价局、清远市建设局 清市价[[2005]25号                           

咨询电话:3379882

投诉电话:12358

 

相关参考资料:

     1、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清远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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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9353 次     2006-10-25 16: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