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家华/ 《中国证券报》/20070209)
日前,深圳市政府为稳定住房价格再出新政,开发商在其获批并且于近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安排中须安排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等房子竣工后无偿移交国土局并由其按规安排出售或出租。
该项新政策规定,为对住房供应结构进行调整,将在近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安排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由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负责建设,房子竣工后无偿移交给市国土房产局。规定指出,政策性住房总建筑面积按照选定的拟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中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5%确定。这类政策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由国土房产局按照深圳市政策性住房有关规定安排出售或出租。
在为该项政策专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中,要求国土房产局选定部分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负责在该商品住宅用地中建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原则上一宗地块只建设一种建筑面积标准户型的政策性住房。安排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地块应公共交通方便,临近特区二线关口,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人口比较密集;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块应公共交通方便,临近大型工业园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政策性住房栋和单元的坐落由开发商在拟定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与市国土房产局协商确定。市政府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增加条款中特别注明,宗地竞得人不得将政策性住房单独分宗红线另行建设。
在政策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上,《实施意见》提出,政策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以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的二室二厅或三室一厅为主要户型;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的二室一厅或一室一厅为主要户型。房子都应有简单装修,厅、卧、厨、卫和阳台齐全。室内装修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具体确定。此外,政策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外观应与住宅区商品住宅外观和谐一致,与住宅区商品住宅业主共享住宅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有同样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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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9 1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