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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车位租给外人禁超半年





田霜月 张婧/《南方都市报》/20081129


  昨日上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出租给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居委会不再推荐业委会候选人

  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月3日进行的听证会,并通过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作出多处修改,比如删除居委会协助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受街道办委托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务的规定;原草案中居委会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规定,在新草案中也被删除。

  新条例规定只有在业委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委会委员集体辞职、业委会任期届满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委会的特殊情况下,经业主要求才给予协助和救济。该条例将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由5至11人修改为5至15人,并将“每届任期三年”改为“不超过五年”。

  小区车位应“先租后售”

  新条例规定,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不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房中房”最高罚10万

  新条例保留了原来的禁止“房中房”规定,增加了惩罚规定———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厨房等上方,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阅读: 7208 次     2008/11/29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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