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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主可决策本区域事务





鞠晓波/《竞报》/20081223


  近日,市建委等部门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解决因物业管理主体缺失带来的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难等问题。《规则》规定部分业主可以决策本区域的事务。

  部分业主可做决策

  《规则》规定,部分业主可以决策本区域的事务,以解决小区规模过大带来的需求统一难、开会难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业主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解读:对于部分业主的含义,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指的是特定区域的业主,比如某栋楼某些单元等。对于该指导规则的详细内容,会在相关会议讨论后尽快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有责任

  《规则》增加了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的责任,从而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规定建设单位限期向街道、乡(镇)报送有关材料,并承担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

  其他规定

  街道、乡(镇)监督。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街道、乡(镇)要责令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换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要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业主仍为监督主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监督仍以业主为主体。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或推荐,除逾期不换届、20%业主提议仍不召开会议和发生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法予以纠正外,主要由业主自身实施监督。另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乡(镇)备案。


阅读: 5850 次     2008/12/23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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