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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3]112号)精神,确保全市住宅区楼牌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全市住宅区楼牌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范围
   
20038月至200412月,在全市住宅区开展楼牌(即:楼栋牌、单元牌、楼层/户号牌)设置工作,楼牌的内容、规格和材料按照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和《武汉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执行,从而使全市住宅楼牌设置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
   
二、任务分工
   
全市住宅区楼牌设置工作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现行管理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
   
(一)市、区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已建成投入使用并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和新建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住宅区的楼牌设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各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二)市开发办负责全市在建商品房(含旧城改造)住宅区的楼牌设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各住宅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楼牌设置工作。
   
三、方法和步骤
   
全市住宅区楼牌设置工作以楼牌设置为主,单元牌和楼层(户号)牌已设置的不再作更换,未设置的按标准设置;楼牌设置遵循保留、补充、更换的设置原则,即:对于已建设好的楼牌,基本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未设置的进行设置补充,完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更换。整个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310月至11月)
   1
、各相关责任部门分别召集具体实施单位,召开楼牌设置工作会,部署安排各项具体工作,定时间、定任务、定进度。
   2
、开展楼牌设置基本情况调查。由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调查住宅区的楼栋数、已设楼牌数和需设置楼牌的数量等基本情况。实行物业管理的和新建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住宅区的楼牌调查情况,报市房产局汇总登记造册;在建商品房(含旧城改造)住宅区的楼牌调查情况,报市开发办汇总登记造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楼牌调查情况,报各区汇总登记造册。
   
(二)实施阶段(200312月至200410月)。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楼牌的制作、安装等工作,每个住宅区楼牌设置的位置、高度必须统一、规范、醒目。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11月至200412月)。按照地名标牌设置标准,由省、市有关部门对楼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经费来源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楼牌设置经费,由楼栋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审核的制作成本和收费标准,据实分摊后向每位业主收取。
   
(二)在建商品房(含旧城改造)住宅区标牌设置经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新建经济适用房住宅区的标牌设置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楼牌设置经费由产权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由各区根据物价部门审核的制作成本和收费标准,据实分摊后向产权人收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各相关责任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落实其分工范围内住宅区楼牌设置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一定要把楼牌设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里抓好,做好楼牌设置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具体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楼牌设置的具体要求,采取有关措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加强检查监督,做好信息反馈。各责任部门要定期深入各住宅区检查、了解、掌握楼牌设置工作情况,对于工作进展不力、不支持不配合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各具体实施单位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到上级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汇总后上报到市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予以通报。
   
(四)全市在建住宅区楼牌设置按照《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在建住宅区楼牌设置实施方法》执行。
   
附:武汉市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武汉市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一、地名标牌制作标准
   
地名标牌制作执行GB17733•1—1999《地名标牌 城乡》国家标准,其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街(路)牌(省略)
   
(二)巷牌(省略)
   
(三)小门牌(省略)
   
(四)大门牌(省略)
   
(五)楼栋牌
   
版面尺寸: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900X500MM,外沿宽度25MM
   
版面书写内容;楼栋所在街区标准地名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
   
版面布局;楼栋牌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楼栋所在邮局投递区域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
   
版面颜色:左边书写名称部分背景色为蓝色,文字颜色为白色,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背景色为白色,文字颜色为红色。
   
(六)单元牌
   
版面尺寸: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400X200MM,外沿宽度15MM
   
版面书写内容;单元的序号
   
版面布局;单元序号位于版面正中。
   
版面颜色:版面背景色为红色,文字颜色为白色。
   
(七)楼层(户号)牌
   
版面尺寸: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00X50MM
   
版面书写内容:楼层号和户室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版面布局:楼层号和户室号位于版面正中。
   
版面颜色:版面背景色为红色,文字颜色为白色。
   
地名标牌上所有文字书写都使用等线黑体字,地名汉字书写形式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篆体字、非简化字和自造字。地名标牌上汉语拼音按普通话拼写,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标牌上的汉语拼音不标声调。地名中的多音字和异读字,要按普通话审定委员会审的读音拼写,每个字母一律大写,专名与通名分写,通名已转化为专名的按专名处理,地名中的数词用拼音书写,地名中代码和街、路、巷中的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以上七种标牌的版面书写内容、布局为强制性标准,版面尺寸、颜色为推荐性标准。
   
二、地名标牌制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开展设标工作前要先将设置方案和标牌图样(样式)报市设标领导小组审批,经市设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不准选择未获得《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厂家生产地名标准。地名标牌应在具有地名标志生产资质的厂家制作,凡在无证厂家生产的标牌,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返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标牌制作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各种支架材质、标牌基版、发光和反光材料等要使用有质量担保的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得降低标准,杜绝以次充好和假冒伪劣材料。
   
(四)标牌成品要经过严格检验方可安装。一是厂家自检,做到不合格标牌不出厂;二是质监部门抽检,确保制作的标牌符合国家标准;三是安装部门检验,不使残次品标牌安装设置。上述检验出的不合格产品,由厂家重新制作,重新制作的经费由厂家支付。
   
三、地名标牌设置要求
   
(一)路牌和门牌设置序列不受行政区划限制,设置时要以街、路、巷为脉络,首尾相连,始末贯通。
   
(二)道路十字路口街路牌设置一般不得少于四块,丁字路口不得少于两块。街路牌设置间距,在无交叉路口的繁华路段一般应每隔500设置一块,其他路段可视情况而定。
   
(三)门、楼牌分别按市公安、房产部门制定的设置方案设置,但全市门、楼牌的设置必须规范统一。
   
(四)地名标志安装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掌握标牌安装的技术要求后,再全面安装。在安装地名标志时应与标牌设置平面图相对照,不可随意设置,杜绝错位和张冠李戴,确保地名标志设置定位准确无误。
   
(五)地名标牌技术含量高、质量要求严,因此,在设置安装时,要严密组织、细心操作,切勿摔打碰撞,确保标牌的完好无损。
   
(六)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具有永久的使用价值,因此,从地名标志产品的生产到设置安装,都要建立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安装档案,以备查验。
   
(七)地名标志安装完毕后,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标牌破损、歪斜、字迹脱落等问题,要及时更换。若是质量问题,在保质期内,则应由生产厂家负责重做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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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344 次     2006-1-25 15: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