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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1月1日起施行新规 管理住房维修资金





于志华 任清海/哈尔滨新闻网/20090103


  记者08年12月3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今天起正式施行。该《决定》主要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方面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解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有效依据。

  据了解,《决定》明确规定,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哈尔滨市于2006年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归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试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资金的收集和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得到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变化,维修资金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如何续交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权属如何确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应当如何列支等。另外,2007年国务院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对维修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相比之下,《试行办法》中一些条款与国家规定和要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住房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是被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是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更新维修,保证住宅发挥正常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


阅读: 5760 次     2009/1/4 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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